【聯合報╱陳玲玉/律師(台北市)】 2010.09.23 03:23 am
花博的「花價」議題延燒數周;整個事件的發展,令人嘆為觀止。
回顧當初名嘴針對「一株花」到底多少錢開出第一槍時,市政府顯然沒警覺到「採購價格不當偏高即有貪瀆嫌疑」的法律問題。甚至當call-in節目已天天上演「花價」戲碼,副市長及市府發言人的論調仍是「愛花博就是愛台灣」,未能針對「花價是否偏高?單價如何決定?契約是否周延」等關鍵問題提出解答,難怪民眾對市府官員的「廉」與「能」產生質疑。花價爭議之所以一發不可收拾,市府對於危機處理未能在第一時間以「法」的規格將事實全盤釐清,應是主因。
在法治約束下,政府採購單位都應遵守「採購程序的公開、公正」以及「採購價格的合理、允當」。尤其在投標公告及採購契約中,有關「採購標的」的內容,包括品質、規格、數量及特殊交易條件,都應有明確且具體的規定。
針對花博採購,如果契約中對於採購標的只簡單記載「一株」而未載明其規格與品質,則這「一株」到底是「美如天仙」的那一株?還是「路邊野草」的這一株?當然會引起名嘴與官員「此株非彼株」的唇槍舌戰;未來市府究竟應以「哪一株」為標準而向供應商進行驗收及要求維護?如果雙方存有歧見,恐怕屆時又將啟動一場法律爭訟。
尤有進者,市政府為花博而採購的花花草草如有特殊要求,招標公告及採購文件是否明載採購標的究竟是「花藝」、「花雕」還是「花材」?「交貨時間」是多次還是一次?花草「保活期間」是否長達六個月且應天天維持花枝招展的品質?對於栽植後的花草折毀,不論颱風地震或人為破壞,風險是否均由供應商承擔?凡此種種條件,對「單價」高低的影響至深且鉅,何以未見市府官員一次徹底講明?
俗話說「一分錢一分貨」,法律講的則是「不同交易條件產生不同單價」,此乃淺簡易懂且為民眾所能接受的道理。因此,市政府的辯正必須從法律層面著手,翔實而完整地說明各「單價」所代表的具體內容,包括品名、品質、特殊規格、數量、藝術性或原創性、驗收標準、活存期間的擔保與維護、毀損及風險之承擔等諸多條件,俾讓社會大眾了解花博案的採購標的確實是「花藝而非花材」,是「六個月的培育而非一次買斷」,以證明「單價」當然高於建國花市的售價。至於採購價格是否有灌水浮報之不法,則交給司法機關明察秋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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