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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17日

(北縣) 移樹粗魯未核准 賠罰103萬

【聯合報╱記者黃福其/板橋報導】 2010.03.05 03:36 am

中和市公所去年整修莒光路人行道,包商3度以怪手移植行道樹,其中2次未獲縣府核准,且有99棵路樹被掘根斷枝
縣府審酌近一年,昨天依「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」裁定處包商最重罰鍰5萬元,另依99棵樹近200萬元減半求償98萬餘元,合計103萬餘元。

農業局說,過去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開罰、求償金額最高紀錄僅3萬元,這次因情節嚴重、一犯再犯,才裁處103萬餘元的「天價」

雖然包商數度陳情,強調移植費用才13萬餘元,若挨罰103萬餘元將「倒貼」90萬元,但農業局會簽各局處後都認為應從重裁罰,已請包商若有異議可提出訴願。

農業局說,去年4月27日發現包商繼續以怪手將行道樹斷枝掘根,在縣府未核准前繼續施工,總計有6棵樟樹、68棵黑板樹及25棵榕樹遭破壞性施作,經查估市價達196萬3588元,因包商事後確實有把樹木移植興南路流浪狗收容所,決定求償半價98萬1794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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