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題:「國土計畫法」應重點修法!請支持民間團體修法意見!
連署訴求:
「國土計畫法」應重點修法!請支持民間團體修法意見!
民間團體對「國土計畫法」立法意見說明 國土永續關懷聯盟 2010年3月30日
「國土計畫法」歷經十幾年的討論與多次進出國會,行政院又再次提送立法院作為本會期「最優先法案」。
鑑於「國土計畫法」為台灣首部以全國國土為範圍的空間環境根本大法,民間團體自98年下半年起,便進行多次討論,並匯集整合意見提擬法條修正意見(詳附件)。已知立法院即將進行法案審議,民間團體更組成「國土永續關懷聯盟」(聯盟名單詳後),後續將積極參與並協助立法過程,俾使此重大空間環境法案能符合永續發展之願景目標。
針對「國土計畫法」,我們的基本觀點是:一、從「永續發展」的角度,兼顧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保全。二、以理性與公義的視野,確保國土計畫的操作落實與程序正義。檢視此次行政院提送之條文,我們認為有幾個重大課題格外需要關注:
國土計畫法無法解決國土復育急迫問題:國土計畫法立法後到正式落實至少要六年,無助於當下急迫的環境劣化地區之復育問題,且經建會日前擬定之「國土保安及復育計畫」屬行政計畫,無法律效力、無固定預算、隨政策變動性高,推動上並不可行。故建議:應同步推展「國土復育條例」立法。(第二十四條)
1 中央主管機關之不適當:設於內政部無法發揮國土計畫應有之綜合視野,亦無法進行各部門計畫協調整合,建議以經建會(未來為國家發展委員會)為主管機關,並於行政院另設「中央國土計畫委員會」為審議機構。(第二條、第七條)
2 未能面對當前農地零散破壞危機:為避免農地破碎並確保基本糧食安全,國土計畫法立法後農地應不再適用「農發條例許可興建小型農舍(8-1及第18條)」,且農業發展地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畫及管制。 (第四條、第七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五條)
3 「特定區域計劃」內容過於籠統:為避免特定區域計畫因內容不清徒生爭議,建議其內容應優先適用包括原住民族地區、河川流域、國家公園或海岸等性質特殊地區;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權益者,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。(第三條、第十條、第三十條)。
4 「開發許可」制度過渡濫用:為落實行政院版國土計畫法所提,在「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最高指導原則,並限制開發使用」,及「農業發展地區應確保基本糧食安全,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」之精神,環境開發許可制度應限縮適用範圍,應不適用於國土保育地區、農業發展區。(第三十三條)
5 公有資產應以保育為重:為確保國土安全及國家永續發展,應確立公有土地及資產以保育為優先的原則,且因管理或處分之所得,應全數作為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用。(第六條、第五十五條)
6 基金財源與管理機制待強化: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應成立專屬管理委員會,基金之運用,收入及支出皆須公開透明。 (第五十五條)
7 需強化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:落實「資訊公開法」與「行政程序法」之精神,設立國土資訊系統應設置專責機構,並將完整國土資訊公開上網(第五十一條、第四十九條);又國土計畫及重大開發計畫之擬定、變更、與通檢,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,並增設公益訴訟條款。 (第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增訂條文)
8 行政部門缺乏即刻落實決心:本法實施日不應等待行政院公佈,應自公布日起即刻施行(第五十九條);又因應國土保育之迫切性,於全國國土計畫發佈後,國土保育地區即應先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。(第五十七條)
全球氣候異變與國土環境之災害,將是未來不可迴避的現實,也是執政黨與在野黨展現國家治理視野不可或缺的重要政治議程。期盼社會各界能支持「國土永續關懷聯盟」之倡議,發揮公民社會與學術專業之力量監督,共同呼籲朝野各界確認「國土計畫法」與「國土復育條例」同步立法之國土戰略;並參酌民間版修法意見,協助立法院凝聚修法共識!
國土永續關懷聯盟 共同發起團體:
都市改革組織(OURs)、荒野保護協會、地球公民協會、台灣生態學會、台灣生態工法基金會、台灣農村陣線、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、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、水患治理監督聯盟、台灣環境保護聯盟、台灣人權促進會、台灣綠黨、台北律師公會國會工作小組、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……
(持續增加中)
學者專家:(持續串聯中)
聯絡人:OURs陳依雯 02-236565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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