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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5月28日

防養地 國有地附買回上路

工商時報 【記者王信人/台北報導】 2010-05-18

 財政部國有產財局昨天公布「國有地附買回交易」原則,即日起實施,出售都市計畫區100坪以上,非都市計畫區150坪以上的國有土地,如果買受人沒有在2年或3年內利用,國產局要用「原價」買回,台北市與台北縣先行實施。是否要及於其他縣市,等日後有需要時再檢討。

 附買回交易同時適用「標售」和「讓售」的國有非公用土地,並包括軍方的「營改土地」在內,因為軍方要出售之前,都會先改為國有非公用土地。但軍方的眷改土地不包括在內,現在軍方眷改土地出售都要先經政院個案審查。

 國產局副局長莊翠雲表示,這項規定主要是避免財團買下國有土地後不開發利用,只是養地、圈地,哄抬地價。
 國產局管理的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標售,現在除了抵稅土地外,全國各地區的標售都只限於500坪以下的面積;所以「附買回交易」為500坪以下的土地。

 莊翠雲並說,中南部地區的國有土地標售案經常流標,沒有財團養地的問題,所以「附買回交易」,先在交易最熱絡的台北市和台北縣實施,不及於其他縣市。

 又其中,台北市已從今年3月2日起,停止出售任何大小的土地半年,半年後再檢討是否要恢復出售,目前沒有出售的案子,所以昨天公布的「附買回」交易,由台北縣先實施,等日後台北市恢復出售國有地之後再實施。

 國產局依照民法第379條至383條的「買回規定」,定訂「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」,昨天公布實施,重要內容為:

 一、以2年或3年為限,買受人要做土地利用:
 (一)、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,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之日起的2年內,買受人要依建築法規定「取得建造執照」並「開工」;但如果土地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後,才能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者,以3年為限。
 (二)、如果買受人不在時限內「取得建造執照」並「開工」,國產局即以「原價」買回,不會加計利息。

 二、國產局出售土地後,會在地政機關做「預告登記」:
 (一)、在買受人在「取得建造執照」並且「開工」之前,禁止移轉給第三人。
 (二)、買受人如果拿土地去抵押借款,所負擔的金額,不能高於國產局原本出售的價格。
 舉例來言說,如果國產局當初賣1億元,買受人最高只能抵押1億元。如果向銀行抵押6000萬元,日後國產局執行買回土地時,只需付4000萬元給買受人,另外再負擔6000萬元的抵押負債。

 三、特約事項:
 (一)、民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的買賣費用,及382條規定的改良、有益費用,在出售國有土地時,會以特約排除,並以恢復土地出售時的原狀為則,但國有房屋已拆除,不在此限。
 (二)經費來源:以國產局當年度出售的土地之收入為財源,不另外編列預算。在標售土地的標單上,國產局會註明「附買回」條件,讓前來投標的買主做好心理準備。
 「附買回交易」的措施,不會回溯實施,所以不會影響以前已出售,且逾2年未開發的國有土地之交易,例如出售信義聯勤土地後,多年遲遲沒有開發利用,國產局也不會買回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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