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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5月7日

國土計畫法分析及立法建議

(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 助理研究員 謝宇程 )

  今年(98年)八八水災在台灣中南部造成重大災情,鳳仙鄉、六龜鄉等山區聚落受創尤其嚴重。面對如此重大災情,國人再次省思我國土地開發利用之根本規劃。在此聲浪之中,「國土計畫法」之立法,再次受到重視。概括而言,國土計畫法乃是基於環保永續的觀點,對我國國土利用提出總體規劃。然而,國土計畫法草案,在96年由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後,因對於開發建設造成許多限制,受到多方反對,至今未能完成立法。在八八水災造成我國重大傷亡及損失之後,遭到擱置的國土計畫法值得再次加以檢視,並檢討其立法內涵為何、是否確實足以保障台灣的永續發展,並且又應如何推動立法。
以下,試針對國土計畫法,提出分析:

一、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:

促進國土資源合理配置,以有效保育自然環境、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,提升生活環境品質,並確保國土永續及均衡發展(第1條)。

二、國土計畫法重要內涵:

 1. 將訂定全國國土計畫、都會區域計畫,及特定區域計畫,並依此制定各部門綱要計畫、修改相關法令。
 2. 設定上述全國國土計畫、都會區域計畫,及特定區域計畫之訂定的原則。
 3. 將全國國土劃分成三個功能分區:農業發展地區、國土保育地區、城鄉發展地區,並設計不同的開發規範。

三、國土計畫法效益評估:

1. 雖現有區域計畫法,但該法確實在觀念和規模上,較為老舊而狹礙:與國土計畫法功能相近的現存法規,乃是民國六十三年公布的區域計畫法,該法雖於八十九年曾加以修訂,然該法的重要精神及內涵,仍然重於開發及建設,而非目前需求孔急的保育及永續。若將區域計畫法全面翻修,其工程之浩大,也許確實與另立新法不相上下。是以,另立國土計畫法,以對應我國國土保育之需求,確實有其必要。

2. 該法之成效,仍取決於全國國土計畫、都會區域計畫,及特定區域計畫之內容:在國土計畫法之中,僅針對各種國土規劃,加以原則性的規範。至於各地區將被劃歸的功能,以及其保護措施,都將在各特定計畫之中加以規範。甚至,本法制定後,相關子法設立、至計畫頒定及執行,需要六年以上的時間。是以,國土計畫法這部國土規劃的「根本大法」訂定之後,是否有實際效益,仍十分難說;即使有,也可能要十年以上才看得出來。

3. 未對於「國土保育地區」、「農業發展地區」之劃歸條件,加以明確規定:本法涉及的議題層面雖然繁浩,但其實化繁為簡,則只是一個問題:到底哪些地區開發應予限制,而限制程度又如何。96年國土計畫法草案不但將這兩個重大問題的認定都留給後續計畫,甚至連劃歸原則也付之闕如。缺乏相關認定條件,使規劃最後結果更難以預測,可能減少民間及學術界的支持,但造成許多可能關係人(尤其是開發商)都站在反對的態度。

4. 對於後續計畫之規劃程序,提供相當嚴密的建議,並融入審議式民主的特色:本法之中,對於後續計畫設立,提供相當充分的程序原則。例如第十四條「邀集專家、學者、人民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,並作成紀錄,作為擬訂計畫之參考」,從相關條文看得出來,政府積極將審議式民主的元素融入其中。雖然審議式民主,允許更多一般民眾、民間團體發表意見,但企業及開發業者也將有更多干預立法的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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