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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8月23日

消基會:雨遮不應計價 以每坪200萬元豪宅為例,雨遮若計價,購屋人竟要付逾800萬,買看得到用不著的虛坪

工商時報 CC1/投資 2010/07/27 【記者馬婉珍/台北報導】

  窗台上的雨遮,列入計價與否,政策一日三變,消基會昨於行政院門口疾呼,雨遮是「看得到卻用不著」的虛坪,幾乎是無用之物,因此不應計價。消基會也指出,若以知名豪宅每坪市價200萬元計算,假設雨遮共有14平方公尺(約4.235坪)那麼光是花在雨遮的費用上,購屋人就要付出847萬元的代價。

  消基會房地產召集人林旺根指出,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於今年5月1日上路,雖明定主建物、附屬建物(陽台、雨遮等)、共有部分(樓梯、走廊等)必須分開計價,但林旺根仍強調,「雨遮」不應計價!
  
林旺根說,監察院曾糾正過一件案子,是位於北市大安區的電梯大樓,陽台面積15平方公尺(約4.53坪),但雨遮面積總計就要14.9平方公尺(約4.5坪),與陽台面積不相上下。

  林旺根說,相較於陽台可用來曬衣服、囤放家中用品,仍具實用性,但雨遮(寬約1米)卻只是窗戶上可遮雨的面積,幾乎是無用之物,以現今北市大安區房價,動輒每坪70萬元計算,由上述例子可見,購屋人買下愛屋,其中有315萬元是支付雨遮的費用。

  無殼蝸牛聯盟發言人彭揚凱指出,雨遮是用不到的東西,不可計入計價基準。彭揚凱說,台北市房價所得比(購屋總價/家庭年所得)已高達14.1,換言之,財團炒房,消費者買房子必須不吃不喝14年,才有機會在北市購屋,可見飆漲房價已成民怨之首,而政府卻仍將「雨遮」這種無用之物列入計價基準,實在不妥。

  根據消基會的申訴案件,房屋公共設施虛坪比,從1982年的10%以下,增加至現今達50%之多,消基會指出,目前國內房屋交易,是以建物登記面積做為計價基準,等於是將公共設施、附屬建物(陽台、雨遮)等,「灌入」坪數計算,大大影響消費者權益。

  消基會認為,世界各國均以室內面積登記、買賣,我國公設登記且虛坪愈來愈多,應即刻改正,儘速實施「雨遮、屋簷不登記」、「交易實價申報制度」及「房屋履約保證」等相關措施與配套,維護消費者合理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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